2021年12月24日 ,通过耐心细致说法释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彰显了繁简分流的案件审理制度改革成果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保证人民群众诉权,后李爱国起诉要求苏力及车主田林(化名)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雅安中院简案快审团队受理案件后,高效 、
苏力(化名)驾驶轻型货车与李爱国(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下一步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造成李爱国受伤 ,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爱国共计17万余元 。符合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独任审理的条件 ,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优先适用独任审理保证案件快捷高效,
雅安中院首例二审独任制审理案件,遂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雅安中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独任方式审理二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