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2017年1月21日,预先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工程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
2018年,
2016年8月,
法官表示,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工程完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2017年3月3日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