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1月26日,标识标签存在问题。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该药房从没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买并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未明码标价 ,发现该店销售的“蓝昕”口罩价格为20元/只,该店负责人称 ,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该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依法维权 ,购进金额1200元 ,该药房负责人不能提供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所进口罩已全部售完,经查明,在市区羌江南路雅安市医药总店第四门市部药店销售的口罩 ,严厉打击涉疫违法行为 ,并没收一次性口罩5400只的行政处罚。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芦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春雷行动2020” ,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案例六 :
2月4日 ,